黄子豪《星洲网》专栏评论 :
维护君主立宪, 超越政治恶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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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政治人物,为了自己,或者政党的私利,都选择无视君主超越政治这个君主立宪的精神,反而通过纳吉的特赦案执意把君主拖入政治的泥沼里,美其名维护君主的权力。殊不知,这才是真正削弱马来统治者的影响力和圣洁性的根源。❞
本文是时评人黄子豪2025-12-27
06:06发表于《星洲日报》/《星洲网》的专栏评论。原标题:维护君主立宪,超越政治恶斗。全文如下(文内小标题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
我国奉行君主立宪制,因此,国家元首及各州苏丹所拥有的权力,都必须以宪法为依归。其核心意义,就是让君主成为超越政治的象征,成为团结全民的典范。
联邦宪法设置对君主行使权力的制衡
缘起于英国光荣革命的君主立宪制,提倡的民主宪制精神就是行使权力者,必须受到制衡。对此,联邦宪法也设置了对应的机制,当中第40条(1)规定:除非宪法明文规定,否则国家元首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依据内阁的劝告行事。政府还曾经于199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条文(1A),用于强化和强调这个宪制规矩。
当然,宪法内也明文规定了三项国家元首可以独立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宪法第40条(2)所规定的:(a)委任首相、(b)拒绝解散国会和(c)召开最高统治者会议讨论。但这些权力,尤其是涉及立法和行政权的条文(2)(a)和(b),宪法框架都有后备机制,确保国家元首的自由裁量权能做出正确的决定。举例当中委任首相的权力,无论国家元首委任谁人出任首相,他都受到立法机关的制衡。假设被委任的首相并没有获得多数议员支持,那么议会内一个不信任动议,或者财政预算案无法通过,首相就必须辞职,或者解散国会。这种机制,既是君主立宪下的政治平衡,也从侧面上推动君主做出“正确”的决定,更是维护君主立宪精神至上的机制。
高庭判决纳吉特赦令无效, 合法合理合情
回到纳吉特赦案,在宪法第40条和第42条特赦权的交叉检验下,其法理是很清楚的:首先,特赦局由国家元首主持会议。在特赦局为国家元首提供任何劝告之前,它必须考虑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由于特赦的权力并没有包含在40条(2)的自由裁量权清单之下,因此国家元首必须依据特赦局的劝告行事。
根据法庭颁布的判决文件,纳吉的特赦令附录并非于特赦局会议里做出,而是源于当时的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在会议以外向时任总检察长提出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宪法溯源框架,高庭法官宣布纳吉的特赦令附录无效,那就是合法、合理、合情。
国外例子证明无制衡特赦权力带来灾难
国外有无数的例子证明了如果特赦权力被无条件赋予某一个人物,那么结果就是灾难性的。美国总统就是一个例子。美国宪法规定联邦特赦的权力全权属于总统,总统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不需要给予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考虑任何人的意见。现在,这种权力已经趋于滥用的境界:前总统拜登卸任前,直接给予其孩子亨特无条件的全面赦免,让身陷司法审讯的亨特直接脱离控状;现任总统特朗普上任过后给予大量政治盟友,包括已经被起诉和定罪的前议员全面赦免。这前后两任美国总统的操作,已经逾越“怜悯“的考量,让赦免这个工具沦为政治所用。
遗憾的是,我国许多政治人物,为了自己,或者政党的私利,都选择无视君主超越政治这个君主立宪的精神,反而通过纳吉的特赦案执意把君主拖入政治的泥沼里,美其名维护君主的权力。殊不知,这才是真正削弱马来统治者的影响力和圣洁性的根源。
国家元首在政党碎片化中的"关键角色"
我国自2020年喜来登政变过后,政党板块已经呈碎片化状态,并有越演越烈的迹象。在可预见的未来里,我国或者已经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联盟可以凭本身的实力组成多数政府。因此,君主立宪制之下的国家元首所扮演的角色,则更为关键。我们更多时候必须凭借国家元首的智慧,来最终裁决政权的归属。因此,国家元首必须时时刻刻超越政治,这样才能持续取信于民,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持社会的稳定。
我们必须警惕那些无时无刻不把君主拖入党派政治的政客,他们不顾元首的超然性,为了一己私利选择混淆法律,企图浑水摸鱼。作为负责任的公民,我们必须挺身而出,维护君主立宪制,维护国家元首的超然地位。这才是维护马来西亚宪制社会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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