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星洲网》专栏评论:
吉隆坡"地洞噬人", 市政局
必须公开报告, 清楚交代
❝ 在公众利益层面,则希望其它地方政府从此案吸取相关或类似的教训,至少确保我们的人行道、马路等不要处处有路洞;许多公共设施包括公园、球场、厕所等,不要常年陈旧不堪。而且面对市民的投诉,总是后知后觉慢半拍。如巴生市长所言,比一些落后国家如波斯尼亚还要不如。❞
本文是律师兼时评人吴健南2024-09-06 07:00发表于《星洲日报》/《星洲网》的专栏评论。原标题:地洞噬人,吉隆坡市政局必须交代。全文如下(上图和文内小标题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
随着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扎丽哈上周六宣布停止搜救印度游客薇治拉芝米后。8月23日发生在吉隆坡市中心印度清真寺路的这起备受瞩目且非常不幸的吃人洞事件,是否正式告一段落?当然不!
隆市"地洞吃人",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虽然事发第一时间或首星期,以消拯局为首的搜救人员的确发挥高度专业和英勇精神,竭尽所能寻找受害者踪迹。但他们再大的努力和付出,也掩盖不了吉隆坡市政局在这方面的无能、逃避责任和黑箱作业。
若说今年5月发生在苏丹依斯迈路凯煌酒店前面路段的毙命树倒意外,在问责权限方面还存有可辩论的灰色地带,包括指该苍天大树是种在私人地段。那么这次发生的吃人洞个案,毫无疑问地就发生在属于公共范围的行人道。
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63条文,相关地方政府有权掌控和维持所有在其权限范围内,作为民众用途的公共地方。再说得白一些,通常只要不属于私人或联邦政府用途的地段,相关地方政府都有主要的掌管权力。
隆市政局应该向国人和游客清楚交代
当然,我们无需凭空揣测,还未有任何具体调查线索,就一口咬定那是吉隆坡市政局的疏忽。
但问题是,我们更不应该苟同一些高官显要,同样在还没有掌握具体调查基础前,就摆出一贯的打官腔维护政府嘴脸,拼命指天笃地,把责任推给每次都成为最佳箭靶的老天爷。
吉隆坡市政局本来最应该,而至今却依然没有做的,就是展现基本施政透明度,公开调查报告,给大马、印度和来自世界各国游客一个清楚交代。
简单来讲,就是一个明确的官方立场。即便可能还是无法找出最真实的肇因,但至少当局还是该事发地点的直接管辖单位,对该人行道包括底下排污管的施工背景、最新工程等,皆掌握第一手资料。
而不是像过去所发生的天灾人祸般,每次都把调查报告作为官方机密,不愿公开。或在经过多个部门、单位的多番修饰后,才姗姗来迟作为问责橱窗。
更严重的,虽然一些媒体已通过网络资料,旁推右敲指出该事发地点早前才展开一些施工工程。但当局至今依然逃避舆论,不愿针对此质疑提出任何回应。这只会进一步破坏大马的国际形象,甚至导致许多游客怯步,以为我国满城尽是吃人洞。
隆市政局无法推诿此意外发生的责任
民事侵权法(Tort)的一项事实自证(Res Ipsa Loquitur)原则,我认为非常适用在此案。
在一般的举证法惯例,通常原告必需先符合举证责任,找出各种证据证明被告疏忽导致本身的损失。但若原告成功证明案情符合事实自证的特别例外情况下,法庭就会允许先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证明本身没有涉及疏忽。
那么通常要如何才能援引事实自证原则?
根据上诉庭于1998年在Teoh Guat Looi v. Ng Hong Guan [1998] 4 CLJ 416的案例判决,主要有2个特别情况:
1.原告完全不可能具体证明有关意外如何发生。
2.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成功证明有关意外在被告没有疏忽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同样的道理,在此案中,由于事发地点的人行道或大街属于吉隆坡市政局管辖,更不属于荒山野岭或任何私人地段。要求受害者家属证明意外如何具体发生,更是完全不合理。
很明显的,如今吉隆坡市政局拥有无法推诿的问责责任,或反之必需证明有其它因素,导致有关意外的发生。
希望其它的地方政府从此案吸取教训
在公众利益层面,则希望其它地方政府从此案吸取相关或类似的教训,至少确保我们的人行道、马路等不要处处有路洞;许多公共设施包括公园、球场、厕所等,不要常年陈旧不堪。而且面对市民的投诉,总是后知后觉慢半拍。如巴生市长所言,比一些落后国家如波斯尼亚还要不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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