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德《星洲网》专栏评论:
安华不切割阿占,就是
违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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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当前更迫切的任务,应是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彻查阿占巴基及其领导的反贪会所涉及的各项指控。调查结果未必对昌明政府直接有利,但至少能够挽回政府本已有限的公信力。❞
本文是媒体人张立德(星洲日报主笔)2026-03-01
20:00发表的专栏评论。原标题:安华不切割阿占,就是违逆民意。全文如下(文内小标题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
昌明政府于2月23日在国会提呈一项宪法修正案,旨在限制首相的任期。修正案建议,一人担任首相职务的累计总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支持这项修正案的人皆认为,限制首相任期有助于遏制权力过度集中于个人,并促进政党领导层的接班与更替。
"限制首相任期"修正案未必适合推行
不过,若仔细审查我国奉行的西敏寺议会制,这项修正案未必适合在我国推行。
联邦宪法第43条阐明,大选结束后,国家元首将委任他认为获得下议院多数支持的国会议员出任首相。此议员一般上是获得最多议席的政党党魁。
此外,在国会首次开会后的五年内,首相可自行决定何时解散国会、举行大选。不过,如果首相在任内失去多数支持,也可能被迫下台,由国家元首另委他人接任。
因此,目前无论是国会还是首相的任期,都没有固定期限。现在只是建议限制首相任期,这样单一制度的改革,恐怕会助长政治不稳定。
而一旦将首相任期限制10年的条款纳入第43条款后,则可能抵触宪法第40条赋予国家元首的特权,包括酌情委任首相。
最多人提出的意见是,不同于奉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国家,如美国,总统是全民直选,总统/行政与国会/立法分开。而议会内阁制则是选民投选民意代表在国会组织政府,属于行政权产生自立法权的间接民主。
总统制下要推翻或弹劾总统相对困难,因此必须明文限制总统任期,以免产生强人总统长期把持行政权。而议会内阁制则有更多途径制衡首相/行政,包括提出不信任/信任表决、阻挡财政预算案的通过等等。这些机制在实行任期限制为常态的总统制国家中,反而并不存在。
这些论点有法律根据,也不是第一次被不同人士提出。国盟在修正案提呈国会后就要求政府撤回,并建议先将它交到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审查。
昌明政府同时提呈限制首相10年任期和律检分权修宪案,显然是为了展现改革的决心。从民主原则和改革决心而言,这两项修宪有其重大意义,但即使通过,也存在一定的执行挑战。
而更需要改革的是"限制首相的权力"
我们都知道团结政府推动体制改革,目的是要提升行政效率、促进政治新陈代谢,并在制度上对权力加以约束。然而,相对来说,这两项修宪案虽然有助于强化制度制衡、减少权力过度集中。但我们更认为需要改革的,不只是限制首相任期,而是限制首相的行政权力。因为我们从现实例子中,看到太多首相权力过度集中的不良案例。例如首相兼任财政部长,马哈迪时代甚至由首相兼任内政部长。
从各种与首相权力相关的争议中,我们就可以发现首相有权委任和撤除反贪会主席的职务,反贪会主席反过来也可以成为首相的保护伞。例如安华三度延长阿占巴基的任期,并维护后者涉嫌超额持股。在这些争议越滚越大之际,突然警方宣布在调查已故达因家族涉及联合外国势力推翻昌明政府,不免让人联想与阿占巴基案件有关。
至于律检分权的建议,理论上是剔除首相对检察司任命的影响力。同样的论点,长期以来也被用于其他高层职位的任命,包括首席大法官以及反贪会主席。
修正案建议由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推荐检察司人选。从表面上看,这样的安排似乎合理。然而,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最终都是由首相任命。
舆论认为首相权力有必要被国会制衡
首相在这一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既不足为奇,也无可厚非,毕竟,他被视为承载民众授权的核心领导人。舆论就觉得,首相的权力有必要被立法(国会)制衡。
以拉菲兹为首的10名公正党议员认为,检察司候选人应先在国会特委会面前,接受公开听证会确认,之后还必须在下议院获得简单多数议员投票通过,才能提交国家元首批准任命。任命程序加上一层国会的验证,的确可行,也符合议会功能,但是首相也可能指示党鞭让属意候选人通过听证会和议会批准。如果来届大选,伊斯兰党议员当首相,他们会不会执意让倾向伊斯兰法的人选通过?
列举如此多的例子,旨在说明体制改革必须从长计议,仓促立法不仅难以奏效,反而可能带来严重的副作用,使治理陷入更大混乱。
若安华希望让马来西亚的政治体制变得更加透明、开放、清新和制度化,就不应该仓促修法,纯为展现改革意愿,而是从自身适当运用行政首长权力做起,真正展现改革的魄力。
安华应成立皇委会彻查对阿占的指控
许多人认同,安华当前更迫切的任务,应是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彻查阿占巴基及其领导的反贪会所涉及的各项指控。调查结果未必对昌明政府直接有利,但至少能够挽回政府本已有限的公信力,也让希盟支持者看到一丝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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