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38民间组织联合声明:
废除《防范罪案法令》以及
有关无审讯拘留的一切法律
142名少年以及可能是数以千计的人
[编者按语] 这篇联合声明原文是英文,《人民之友》编辑部派员将它译为华文,贴在本部落格。若此华文译稿含义与原文有所抵触,则以英文含义为准。以上插图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
|
我们,以下联名签署的38单位的公民社会、职工会和社团组织,对有关142名少年在《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简称PoCA)下已被逮捕的事,感到十分忧虑。这是由于这项法令是允许当权者无须经过法庭审讯就可把人加以囚禁。上述142名少年已被逮捕的消息是马来西亚副首相阿末扎希•哈密尼在一项志期2017年10月31日的国会书面回答中所透露的(见于7/11/2017Malaysian Insight的报道)。
令我们震惊的是在马来西亚无须审讯就可将人拘留的法律继续存在,这些恶法包括《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2015年防止恐怖主义法令》以及《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允许当权者将人加以逮捕、拘留,或者甚至约束被拘留者挑战(他们)被监禁的原因或约束他们上法庭抗辩的权利。被拘留者要求法庭公平审讯的基本权利完全被剥夺了。
如果142名少年是无审讯拘留法令的受害者,那么,有人就更惊愕,数以千计的人正是在《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以及其他无审讯拘留法律下遭受拘留囚禁。
在马来西亚,这些无审讯拘留法律所带来的基本问题是,受害者无论如何都无法挑战他们遭受逮捕、拘留的原因,或者甚至受害者要求上法庭也受到限制。 在无法寻求一个公正复审以挑战关于拘留和约束的原因,那么,司法制度就是保证当权者不会滥权,或者是无辜者所享有宪法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不会被剥夺的有效途径了。
所谓的“无审讯拘留”,就是允许政府或其部长或其指定的一些委员会,依照本身的念头和设想而没有确定的根据或理由,对某个人加以拘留和限制。
在上述这些严峻的无审讯拘留法律下被逮捕、拘留和约束的人,他(们)要求一个公平审讯的基本权利就完全被否定。国家(政府)也同样可以否定那些无辜者的权利和自由。
而“直到法庭判决有罪,每个人都是无辜者”的法律原则,必须受到尊重。
当马来西亚最终摆脱了恶名昭彰的《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简称ISA)以及1969年紧急(公共秩序和防范罪案)法令之时,许多人都期望所有其他允许无审讯拘留的法律也都会很快废除。
可是,事实是相反的。国家(政府)继续利用无审讯拘留法律的本领,却是通过《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OCA)修正案,以及出台新的《2012年防止恐怖主义法令》而加强了。
PoCA2014年引进“无审讯拘留”条文
《1959年防范罪案(修正)法令》是在2014年4月2日生效的。这项修正法令引进了一个新的第IVA部分——关于无审讯拘留。这部分条文规定,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防止犯罪,”防范罪案委员会”认为拘留某(些)人是必要的话,现在可以发出“为期不超过两年的拘留令,并且还可以在期满之时,更新另一个同样为期不超过两年的拘留令”。
过去,当《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实施之时,受害者被逮捕24小时后被带上推事庭作还押候审的申请,这个申请书,阐述该名被拘留者之所以向法庭登记的案由,是由一名职位不低于助理警监的警官签署的,之后法官发出14天还押候审的庭令。但是,2014年4月之后,只需要一名职位仅仅是警长的警官来履行职责就行。因此可以说,这不是提高防止可能滥权的保护措施,而是让有关的申请更为简易,仅仅要求一个更低职位的警长的陈述。还押候审日期也延长到21天。
《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的颁布,原来是对付组织犯罪份子、3人组合或涉及“暴力暴行”或“敲诈勒索”的团伙,而后通过修正案,以覆盖刑事法的全部罪行。原来,这项法令是用来对付5人或以上的团伙,但是后来修改为2人或以上的组合。这意味着《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现在可以用来对付单独一个跟另外一人共谋犯罪的人,即使这个犯罪行为只是偷窃,或者是一些其他轻微犯罪。为更多人争取一个公平审讯的权利,如今更容易被否定了。
PoCA 2014(修正)法令实施范围扩大
2014年5月实施《1959年防范罪案(修正)法令》。这项修正法令实施范围扩大,包括毒品非法交易以及以毒品交易为生的人,也包括人口非法买卖以及以人口非法买卖为生的人,还包括涉及非法赌博、走私移民以及靠走私移民为生的人,以及包括招聘犯罪团伙或参与一些罪案的人。随后在2015年的修正案中增加了“在刑事法下那些从事委托或支持恐怖分子行为的人”
在2015年9月1日生效的令人关注的一项修正是其中的第4(2A) 条文即“没有人将单独(纯粹)因为他的‘政治信仰’或‘政治活动’而在此章节的条文下被逮捕和拘留。”新的第4(5)条文对‘政治信仰’或‘政治活动’的解释是:
• (a)根据一个在《1966年社团法令》(即335法)注册下的政党的宗旨原则,通过一种意见的表达或一连串行动的追求,而参与一项合法的活动,并以下列两事项为证:(i)党员资格和对党捐献,或(ii)公开积极参与党的事务;
• (b)对马来西亚的任何政府表达其个人的意见;
• (c)对马来西亚的任何政府展开一连串的行动。
• (b)对马来西亚的任何政府表达其个人的意见;
• (c)对马来西亚的任何政府展开一连串的行动。
这或许给人的印象是,上述法令将不会用来对付政治人物(或者是公民社会人物)所主导的针对政府的行动。然而,如果他们的行动或所发表的意见是针对我们的一些不讲道义的犯罪者,不是“任何政府”,或者是他们被指控犯上一些其他罪行,那么它不会保护公民社会和人权维护者,这让我们想起《防范罪案(修正)法令》用在去年(2016年)7月发生的一个称为“马来西亚犯罪观察工作队”[ Malaysian Crime Watch Task Force (简称“MyWatch ”)]的公民社会组织的主席R. Sri Sanjeevan(下图右)的案件。
图片来源 : says.com/my/news/mywatch-sanjeevan-held-without-trial-under-poca-prevention-of-crime-act |
无论如何,这项修正案或许会降低政党对上述《防范罪案法令》和无审讯扣留法律的兴趣和关注。
或许到了今天,这些无审讯扣留法律的受害者通常是平民大众,他们被拘留或囚禁为期数年,而没有获得一个公平的审讯。
难以知晓被“无审讯扣留”的人数
无审讯扣留法律下的受害人数是无人知晓的。在马来西亚,最多只能从政府(部长)回应国会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中了解一点讯息。关于《防范罪案法令》下的受害少年的数目的最近讯息,也是因为一个反对党国会议员提出这项问题而得知的。
在现阶段,当一个人涉嫌两人或以上的一项罪案,《防范罪案法令》就可以这样地简单使用,可以免去进行全面调查或收集充足证据——但是,正常情况是:如果一个人在法庭被提控或审讯,这是应有的程序。在一个公平审讯中,起诉者(主控官)必须证明:被告是毫无疑问有罪的。一个人的有罪或无罪,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法官在法庭上确定,而警察、主控官或政府相信一个人有罪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审讯也必须给被告辩护的权利,而法庭在考虑了全部案情和所有证据之后作出判决。
我们向马来西亚政府提出4项诉求
因此,我们呼吁:——
• 1、立即撤销全部无审讯扣留法律,包括《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OCA)《2012年防止恐怖主义法令》(POTA) 以及《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
• 2、立即无条件释放全部目前还在无审讯扣留法法律下被拘留或限制的人士;
• 3、立即披露在无审讯扣留法律下被扣留的人数,以及相关的政府用来说明其拘留与限制的行动(合法)所提出的理由;
• 4、给予在无审讯扣留法律下的全部的受害者遭受权利和自由的损失的赔偿。
• 1、立即撤销全部无审讯扣留法律,包括《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OCA)《2012年防止恐怖主义法令》(POTA) 以及《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
• 2、立即无条件释放全部目前还在无审讯扣留法法律下被拘留或限制的人士;
• 3、立即披露在无审讯扣留法律下被扣留的人数,以及相关的政府用来说明其拘留与限制的行动(合法)所提出的理由;
• 4、给予在无审讯扣留法律下的全部的受害者遭受权利和自由的损失的赔偿。
联署单位:
- ALIRAN
-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nd Promoters- HRDP, Myanmar
- Asia Pacific Solidarity Coalition. (APSOC)
- ATRAHDOM Guatemala.
- AWAM
- Australians Against Capital Punishment(AACP)
- BERSIH 2.0
- Center for Prisoners' Rights Japan
- Christian Development Alternative (CDA), Bangladesh
- Civil Rights Committee of KLSCAH
- Democratic Commission for Human Development, Pakistan
- Indonesian Legal Roundtable
-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of Alternative Living (IDEAL)
- Japan Innocence and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 Legal Awareness Watch (LAW), Pakistan
- MADPET(Malaysians Against Death Penalty and Torture)
- Malaysian Physician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 Malaysia Youth & Student Democratic Movement (DEMA)
- National Union of Transport Equipment & Allied Industries Workers (NUTEAIW)
- North South Initiative
- NUFAM(National Union of Flight Attendants Malaysia)
- Odhikar, Bangladesh
- Parti Rakyat Malaysia (PRM)
- Persatuan Komuniti Prihatin Selangor & KL
- Philippine Alliance of Human Rights Advocates
- PROHAM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Malaysia)
- Sahabat Rakyat 人民之友
- Sawit Watch, Indonesian Social NGO
- Saya Anak Bangsa Malaysia (SABM)
- Sosialis Alternatif (Committee for Workers International-Malaysia)
- Suara Rakyat Malaysia (SUARAM)
- Teoh Beng Hock Trust for Democracy
- Think Centre, Singapore
- Workers Assistance Center, Inc., Philippines
- WH4C (Workers Hub For Change)
- Yaung Chi Oo Workers Association (YCOWA)
- Asia Centre
- Human Rights & Democracy Media Center “SHAMS”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