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型脚车8名小骑士命案:
汽车司机沈可婷被提控,
从无罪释放到罪成入狱
推事庭曾两度裁定沈可婷无罪释放,然而新山高庭却裁定沈可婷危险驾驶,造成8人死亡。
本期“今分析”重新审视法庭数次审讯所获的讯息,以辨明法庭不同裁决的根据。
1、蚊型脚车案缘由
2017年,书记沈可婷在柔佛推事庭被控,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点20分,在柔佛新山内环公路(Jalan
Lingkaran Dalam)危险驾驶,造成8名少年在车祸中死亡。
这些少年分别是——
❶莫哈末阿兹列(Azrie Danish Zulkefli,14岁)、
❷莫哈末沙鲁(Muhamad Shahrul Izzwan Azzuraimie,14岁)、
❸莫哈末费尔道兹(Muhammad Firdauz Danish Mohd Azhar,16岁)、
❹法务占(Fauzan Halmijan,13岁)、
❺莫哈末阿札(Mohamad Azhar Amir,16岁)、
❻莫哈末哈里(Muhammad Harith Iskandar Abdullah,14岁)、
❼沙鲁尼占(Muhammad Shahrul Nizam Marudin,14岁)以及
❽海札(Haizad Kasrin,16岁)。
当时死者骑乘的是深受少年群体欢迎的蚊型脚车,因此本案也被公众称为蚊型脚车案。
蚊型脚车较小,经过改装,没有刹车器,以提高行驶速度。这些脚车竞赛常在下坡路段举行。
2、本案演进情况如何?法庭的判决是什么?
沈可婷在推事庭被控时年22岁。案件辗转于数个层级法庭,历时数年,如今她已27岁,案件也到上诉庭阶段。
2019年10月,推事庭裁定沈可婷表面罪名不成立,无需出庭自辩而获释。控方随后上诉。
2021年2月,柔佛高庭批准控方上诉,并裁定沈可婷须出庭自辩。本案随后回到同一名推事手上,以听审答辩阶段。
2021年10月,推事庭在答辩阶段后裁定沈可婷无罪,认为她对控方的论点提出合理怀疑。控方再次上诉。
今年4月13日,高等法庭批准控方上诉,宣判沈可婷入狱6年,罚款6000令吉,若无力缴交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替代。
高等法庭只是发布判决摘要,尚未公布完整的判决书。
3、我们对事发地点的了解有多少?
根据推事西蒂哈嘉(Siti
Hajar)的书面判决,内环公路是联邦高速公路,拥有三条车道,且多斜坡和蜿蜒。
车祸路段位于玛目地亚坟场(Tanah Perkuburan
Mahmoodiah)旁,路肩种有大树。
警员供称,该地段很受蚊型脚车赛车手欢迎,因为该处地形适合,“安静又气氛诡异”,而且灯光昏暗、毗邻墓地。
若驾驶者是来自国油添油站方向,在途径Thistle酒店之前会有一个上下坡路段。
4、警方是否知悉有蚊型脚车比赛?
是的。警员供称,事发两天前,警方在当地执法,逮捕20名蚊型脚车骑士。
该名警员称,当时共有60名蚊型脚车骑士,部分人士穿越墓地逃跑,还在逃跑期间嘲弄警方。
他透露,那些骑士通常会从内环公路的坡顶开始,沿路“飞”至Thistle酒店处的红绿灯。
他所谓的“飞”,即是俯卧在脚车上,双腿向后伸直,呈“超人”的姿势。
他说,警方曾多次执法逮捕这一群体,并将少年犯关押在扣留所,等候家长前去招领。
5、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究竟发生什么事?
根据推事的书面判决,沈可婷当时驾驶日产Almera轿车,从国油添油站的方向,沿着左车道上山。
与此同时,约30名蚊型脚车骑士,在坡顶占据全数3条车道。
目击者供称,他们有的正在排队准备比赛,有的则为观众。
至于8名死亡的少年,有6人当场死亡。另有8人严重受伤。被车撞到的骑士,当时大多身在左车道。
审理时,曾争辩第一台蚊型脚车地点是在通往内环公路的一个转角处被撞,而不是马路的坡顶。
不过,推事庭认为,调查结果无法确定撞击地点,以及死者当时的所在之处。
警员供称,沈可婷当时在中间车道行驶,撞到第一名蚊型脚车骑士后,车身向左摇晃,继而撞到其他人。幸存的骑士供称,他们是在左车道被撞。
沈可婷的轿车车头和车顶重创,但主要底盘和发动机没有损坏。
部份蚊型脚车的车头也毁损,因此引入怀疑是否是逆向行驶。
至于路肩草地和道路分界堤,都没有损坏痕迹。
6、现场照片显示轿车翻覆,是因为沈可婷超速驾驶?
目击者以及幸存的骑士表示,车祸发生后,路人把轿车翻过来。当时,沈可婷已经不在车内。
根据推事的书面判决,当时凌晨3点40分,即车祸发生20分钟后,现场一片“混乱”,聚集蚊型脚车骑士、摩托骑士和受害者家属。
判决书指出,有人一怒之下,推翻沈可婷的轿车。
7、沈可婷当时车速有多少?
根据马来西亚道路安全研究所(MIROS)的测试,她在首个撞击点的车速,可能为每小时74.86公里,而在第二个撞击点的车速可能是每小时44.53公里。
MIROS代表供证,是从事故照片第二个可能撞击点,推估上述最低车速。该照片显示的是一名被撞少年的位置。
该名证人表示,根据道路安全研究所在网上搜寻到的照片,该名少年坐在被撞击的地方,并非像被特定驾驶时速的车辆撞到般,会被甩开。
道路告示牌显示,该区域的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
然而,道路安全研究所调查发现,该限速标志隐藏在国油油站的广告板后面,而且马路上没有任何路墩,以提醒驾驶者道路限速已从每小时70公里降低至每小时50公里。
有人指出,汽车的安全气囊爆开,沈可婷可能超速。然而推事指出,汽车在每小时25公里,或更快的车速发生碰撞时,安全气囊就会爆开。
8、她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吗?
根据判决,她当时并没有喝酒或嗑药。驾驶时,她也没有使用手机,并有系上安全带,没有逆向行驶。
9、她当时能否及时看见蚊型脚车队伍?
MIROS调查显示,这群人刚好身在马路高处后面,沈可婷的视线被2.9度的马路斜坡挡住了。
警方科学鉴定组在案发现场摆放交通锥,推断司机当时会在100米之外,看得到那群人(交通锥)。
不过,法庭认为这个分析方式存有缺陷,因为交通锥本身附有反光条,即使在非常昏暗的情况依然明显,但是这些蚊型脚车没有车灯,少年也没穿上反光背心。
10、沈可婷在法庭说了什么?
在辩护阶段,沈可婷选择在被告栏给出没有宣誓的证词。
若是她选择在证人栏供证,控方有机会交叉盘问,质问她的证词。
在证词中,沈可婷表示,当时没有预料到蚊型脚车会于凌晨3点出现在大马路上,而且当时有另外一辆轿车撞倒少年后逃跑。
不过,这个部分不曾在检控阶段提起。
11、推事庭没有要求沈可婷自辩就宣判对方无罪,为什么?
推事西蒂哈嘉考量到,沈可婷并不晓得在凌晨3点之时,当地会有蚊型脚车活动,况且路况弯曲昏暗。
她认为,蚊型脚车队把自己曝露在危险之中。
她也发现,沈可婷不是当地居民,因此要对方在不熟悉的路段事先预知当地会有蚊型脚车活动是不公平的。
因此,西蒂哈嘉表示,沈可婷当时安全驾驶,没有受到酒精影响,也没有使用手机,还系上安全带。
她甚至告诫父母要看好自己的孩子,以避免再度发生类似意外,更促警方对付蚊型脚车活动。
12、为何高庭的看法完全相异,并要求沈可婷自辩?
高庭法官莎哈娜兹(Shahanaz
Sulaiman)裁定,控方证明沈可婷表罪成立,因此推翻此前推事庭的无罪释放判决。
她接着指示这起案件回到同一个推事庭,以进入自辩审讯。
根据法律,表罪成立意味着控方在案件里提到的罪行获得法庭接受,直到辩方证明事实并非如此为止。
因此,辩护和举证的责任落到沈可婷的律师团,以便在控方的案件提出合理怀疑。
13、推事庭再次裁定沈可婷无罪,为何?
西蒂哈嘉认为,沈可婷在控方案件中提出合理怀疑,并采信沈可婷的证词,即不知道当地有蚊型脚车活动,事前也没接到警告。
西蒂哈嘉同意沈可婷的说法,即事发当时沈可婷是在马路的左侧车道。
14、新山高庭法官阿布巴卡却裁定被告沈可婷表罪成立,必须出庭抗辩。为何法官要推翻推事庭的裁决?
阿布巴卡(Abu Bakar Katar)指出,沈可婷的辩护只是一昧否认和事后推托。
这是因为沈可婷在推事庭审讯期间,在被告栏给出没有宣誓的证词,等同避开控方的交叉盘问。
一般上,若被告给予没有宣誓证词,一些推事和法官会不太采信被告的证词,并会作出不利的推论。
阿布巴卡质疑,沈可婷在检控阶段并没有提到当时没有看到蚊型脚车活动,而且还有一辆轿车撞后逃。
“被告理应更谨慎驾驶,而不是开快车以致引发车祸。被告理应知道,在凌晨3点20分左右,照明并不那么清晰。”
他也强调,沈可婷当时应该知道,凌晨3点20分案发现场是非常昏暗的。
因此,阿布巴卡裁定,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致死的多个要素都出现在此案。
这些要素包括:鲁莽驾驶摩多或轿车、以一定速度驾驶交通工具、驾驶时对公众构成威胁、导致他人死亡。
15、高庭裁定沈可婷入狱6年和罚款6000令吉的理由是什么?
阿布巴卡裁定,公共利益必须凌驾于被告的个人利益之上。
他认为,此案多名少年死亡,是被告鲁莽驾驶的结果。
他表示,被告很幸运,因为这起事件发生在2017年,即陆路交通法令修订和加重鲁莽驾驶刑罚之前。
他指出,2011至2021年之间一共有1万297人死于交通意外,因此被告的罪行在柔佛是十分严重的。
因此,他考量到沈可婷每月有2000令吉的薪水,才定下6000令吉的罚款。
他也不允许辩方申请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因为当时辩方还未取得上诉庭的上诉批准。
目前阿布巴卡的完整判词还未释出。
16、本案的最新情况是什么?
过去的星期一(18日),沈可婷取得上诉庭批准,以上诉高庭裁决,并获得保释。
当时审理上诉申请的上诉庭三司是拉威德兰(P
Ravindran)、李兴昌与纳兹兰。
但根据大马的司法制度,发出准令的上诉庭三司,未必是接下来审理沈可婷上诉案的法官。
目前尚不清楚,纳兹兰、拉威德兰和李兴昌是否会继续参与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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