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猷荃 《星洲网》专栏评论:
调查收网过慢, 就是无心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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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调查收网过慢,实际效果就让任何可能的犯罪行为,有灭证、串供、潜逃的风险。这对最后检控的证据收集会有莫大的影响。倘若人们认为,这种拖延是策略性的帮助贪腐分子,实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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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觉得目前呈交到其手上的证据不足,反贪会也应该基于公众关注,主动积极并透明化的介入调查。这不仅关乎此个案的是非曲直,也关系到我国当下反贪机制的公信。❞
作者对当下的反贪会的批判,说到了老百姓的心坎里去,就看号称打贪反腐的安华和他领导下的希盟领袖们会有些什么作为了?这次的“沙巴议员集体贪污疑云”或许就是检验希盟领袖是真反贪反腐,还是假反贪反腐的试金石。
本文是身为家庭医生兼时评人的林猷荃2024-11-13发表于《星洲日报》/《星洲网》的专栏评论。原标题:缓慢收网,就是无心反贪。全文如下(文内小标题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
神秘人向媒体爆料"某州议员集体贪污"
神秘人向网络媒体爆料:某州众多州议员,甚至州领导,涉及贿赂。爆料不仅是口头说说,还有视频以及短讯通话为证。
据神秘人的说法,他已通过律师,数次向反贪会举报该贪腐事件。但反贪会似乎不紧不慢,所以才通过媒体爆料。
在马来西亚,这当然不是什么新鲜事。各部门的大小问题,有时若无媒体朋友的协助曝光,或通过网络疯传,不少高官犹如小拿破仑,更多是懒得理会,或是架设障碍,让举报者,知难而退。
神秘人寻求《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
神秘人也希望,能够获得《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的保护,以免举报不成,反被检控,或者与他所指责的贪官一锅粥。
吹哨者法保护,一般比较常用于工业关系(雇佣关系)法律,保障雇员检举企业内部的不当以及非法行为后,不被秋后算账。
马来西亚的吹哨法令,是有明确保障针对官方机构的举报者。法令的导言就明确指出,法令的目的,就是要“鼓励针对公立与私人机构的不当行为”。
吹哨法在最关键领域无法保障吹哨者
当然,相对“企业吹哨”,涉及公家机关的“政治吹哨”,法令内文就有致命性的限制。法令第6条,列明人们可以针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但是:只要这些举报
“不被其他法律明确禁止” 。
在马来西亚,《1970年官方机密法令》就明确禁止任何人透露被列为官方机密的资料。此类资料,往往是“政治吹哨”的关键性内容。看来吹哨法在最关键的领域,还是无法保障吹哨者。
此次爆料的神秘人,看来希望获得法令第7(1)(b)以及第9条的保护。该条列明,吹哨者享有民事与刑事免责权。
神秘人似乎就难以获得吹哨者免责权
根据目前消息,神秘人是行贿方与被指受贿州议员的中间人。倘若属实,此人在现有吹哨法的条例下,似乎就难以获得他所希望的免责权。
这是因为,吹哨法第11条明确列明,免责权在六种情况下不适用。其中第11(1)(a)
列明:如果发现举报人本身涉及所举报的案件,其免责权可被撤除。
吊诡的是,涉案人士往往也掌握最多不当行为的内情与证据。以目前的案例,人们可能认为,如果吹哨法没有明确保障涉案的举报人免责,不当行为团伙“内部起义”,举报案件的动机就降低。
举报者最终如果还是同样受罚,举报行为对自身利益自然是弊多于利。但吹哨法明确排除保护涉案人士的举报,有其制度的考量。
检控机关与法官对吹哨者应酌情处理
倘若犯罪团伙成员以率先举报逃避刑责,犯罪主脑就有机会让手下顶罪,自己却可以通过吹哨法逍遥法外。全覆盖的免责,可能会破坏刑罚的相应性原则。
比较合理的做法是,依然允许涉案人士举报,但让检控机关决定是否免责,或以较轻的刑罚检控涉案者。法官在判刑时,也可以基于涉案者协助破案,选择轻判被告。
以上各手法,显然比单纯通过吹哨法让涉案吹哨人全面免责更具灵活性。然而,如果投报对象是执政者,举报者担心检调部门不仅不会合理减轻刑责,还可能进行政治报复。如果检调机构公信不存,这个担心,就非常合理。
当局拖延调查收网等于帮助贪腐分子
此次案件的另一看点,正好就是反贪会。反贪会表面上看来反应缓慢,甚至不作为。这相对于之前雷厉风行,高调调查陈年旧案(敦达因案件),以及国盟领袖案件(吉打稀土、雪州挖沙等等),反差更是明显。
反贪会调查收网过慢,实际效果就让任何可能的犯罪行为,有灭证、串供、潜逃的风险。这对最后检控的证据收集会有莫大的影响。倘若人们认为,这种拖延是策略性的帮助贪腐分子,实不为过。
神秘人选择分段式的发放消息,展现一定的策略性。反贪会可能忧虑,反应过快会掉入一个具政治目的的局。但神秘人目前公开宣称,案件证据已经早前通过律师提呈反贪会。反贪会不作为,才选择通过媒体公布。
如果论述属实,反贪会的做法就对团结政府的反贪形象构成重大打击。国盟以及其他政治势力,向来抨击安华的反贪更多是政治性报复。
反贪会应主动积极并透明化介入调查
其实,国盟领袖涉及的案件,好几宗进入司法程序后,控方确实提供了足够的证据。然而,倘若团结政府治下的反贪会,给人严厉对待政敌,宽松对待自身的印象,这自然让人对整个团结政府打贪的诚意,有所质疑。
将反贪与检调成为政治武器,恐难吸引中间选民的支持。国盟也更有借口,跳脱贪腐的包袱,向支持者扮演恶意检控被害人的形象。
即使觉得目前呈交到其手上的证据不足,反贪会也应该基于公众关注,主动积极并透明化的介入调查。这不仅关乎此个案的是非曲直,也关系到我国当下反贪机制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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