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友工委会工作规章
主席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人民之友工委会(以下简称工委会)为了坚持组织的集体性与集中性,发挥领导的纪律性与能动性,特设立主席团,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主席团工作制度,经工委会通过后,对主席团、秘书处、财务小组、工委以及属下各个小组成员都有拘束力。
第三条 主席团是工委会的最高组织,对内领导工委会决策,对外代表工委会发言。
第四条 主席团由工委会通过会议选出3名工委组成,其任期与工委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1)对内领导工委会决策——
(1-1)研究、修改、补充秘书处提交的工委会会务方针和工作目标草案,以便提交工委会作出最后决定;
(1-2)研究、修改、补充秘书处编制的一个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提交工委会作出最后决定;
(1-3)责成秘书处定期(至少每月1次)召开工委会全体会议,由1名主席主持会议;
(1-4)签署工委会常月会议记录,监督每次会议决议的执行,发现有碍难情况,给予指导与协助;
(2)对外代表工委会发言——
(2-1)指导与协助秘书处对国内外突发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关系到民主人权的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等问题的事件,迅速进行研讨并拟出声明草案;
(2-2)审核与批准秘书处依照(2-1)条文所述重大事件的声明草案,并代表工委会发布。
(2-3)
(2-4)
第六条 对外文件的签署与发布,遵照以下原则:
(1)经主席团同意后, 由其中一名主席签署,即可发布。
(2)签署后,可交由秘书处发布。
(3)若时间逼迫,指示秘书处先发布,后签署。
(4)审核文件内容,避免引起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诉。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工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若有不尽善之处,得由工委会通过会议决议,加以修改。
秘书处工作规则
【2015年11月修改通过】
【2015年11月修改通过】
第一条 人民之友工委会(以下简称“工委会”)为了规范秘书处的工作程序,健全秘书处的议事规则,充分发挥秘书处的功能,特制定本工作规则,以保障秘书处日常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是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对工委会秘书处及其属下各个小组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秘书处的性质、组织与任期
第三条 秘书处是工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委会的会议决议以及主持工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由工委会通过会议选出3名工委组成,接受工委会以及主席团的领导,向工委会和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的任期与工委会的任期相同。
(三)秘书处的职责
第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一) 拟订工委会的会务方针和工作目标,经过主席团和工委会研究、修改、补充,并议决通过之后,加以贯彻执行。
(二) 按照工委会通过的会务方针和工作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一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 负责工委会常月会议(每月一次)的召开,每次会议后两周内用电邮或书面发出以下文件给全体工委:(1)会议通知书说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讨论事项;(2)前次的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准备的草案)。若需要邀请其他人(非工委)列席,应发给有关的会议通知书。
(四) 出席工委会常月会议,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提出工作报告,若有错误或不足之处,接受批评检讨;
(五) 紧密配合主席团,对国内外突然发生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关系到民主人权的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等问题,迅速进行研究和讨论,及时草拟声明文稿,经主席团成员签署(或用其他方式认可)后,由秘书处发布;
(六) 制定属下各个小组的工作制度,领导属下各个小组的活动。
第七条 秘书处可依据工委会的工作或形式的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进行有关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属下各小组若需要变动或调整,由秘书处负责提出方案和理由,经秘书处会议通过,报工委会审议批准。
(四)秘书处文件的签发
第九条 秘书处对外文件或声明,必须遵照主席团工作制度第六条处理,方可发布。
第十条 秘书处实行举手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或决定,所作决议或决定,必须经过充分研讨,超过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及时将工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报主席团(由其中1名主席)签署,并及时以工委会文件形式向各相关小组/人员派发。
第十二条 秘书处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或决定,由秘书处会议决定是否转发各小组/人员。
第十三条 如秘书处对主席团的决定有异议,应立即告知主席团,主席团参考后再做出决定;如秘书处或工委对主席团的最后决定存有异议或不认同,秘书处可安排会议让工委会进行表决。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工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若有不尽善之处,得由工委会通过会议决议,加以修改。
财务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以下简称“工委会”)为了加强财务处理对工委会之透明度,建立健全、高效率之财务处理程序,充分发挥财务小组功能,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为财务处理程序规则,对工委会财务小组组员具有约束力。
(二)财务小组的性质、组织与任期
第三条 财务小组是工委会的财务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工委会之财务事宜。
第四条 财务小组由工委会通过会议选出3名工委,接受工委会的领导,并向工委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财务小组的任期与工委会的任期相同。
(三)财务小组的职责
第六条 财务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 负责工委会之财务管理,包括工委会帐目总结,出纳组织与活动相关支出,以及收取活动或组织捐款。
(二) 负责确保工委会财务稳定,协助工委会工作与活动顺利进行。
(三) 出席工委会常月会议,提成每月帐目总结,以书面方式向工委会报告财务状况,若有错误或不足之处,接受批评检讨。
(四)组织与活动相关出纳程序
第七条 报账工委得在工委会常月会议当天向财务小组提呈该月的报账,财务小组认为报账合适之后,将立即发款。若无法出席当天常月会议,则可另向财务小组提呈报账。
第八条 任何报账必须是组织相关,并附上收据。发款后,报账工委必须在签收收据上签字。
第九条 活动负责人必须最迟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星期向财务小组提呈活动帐目总结。任何活动盈余、亏损将由财务小组接收。
第十条 财务小组可批准少于一千令吉之非经常性开销建议。超过该数额之开销建议必须获得工委会批准,财务小组方可拨款。
(五)组织捐款接收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小组可以接收任何人士、团体之捐款。对于具争议性的捐款,以工委会会议议决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任何对组织之捐款一律由财务小组接受。财务小组必须发出捐款收据给捐款者、团体。
(六)其他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工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若有不尽善之处,得由工委会通过会议议决,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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