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含义
以法律否定正义和限制人权的做法,令人民对法律在我国所能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产生怀疑。在任何一个真正遵循法治的国家,或以《宪法》及《国家原则》肯定法治的马来西亚,法律不应该用来否定正义和限制人权,因为法治是以一些特定原则作为根基,其中包括正义和尊重人权的原则。
虽然国会是由人民通过合法的选举选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通过国会与内阁来制订法律,就等于是在实行法治。
在1930年代初的德国,希特勒要民选国会通过一些法律,以限制犹太人、基督教徒、吉普赛等人民的基本人权;虽然希特勒是通过国会与法律程序行事,但他的行动被视为不符法治观念,因为这些法律对正义与基本人权起着负面的作用。
因 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法治"(Rule of Law)这个观念。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所制订和执行法律的一般活动,不等于就是"法治"。威权国家和独裁政权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制订法律和执行法律,但是 他们完全不承认人民的基本权利。这更进一不显示,一个国家有法律不等于就在维护和伸张正义。
法治与国家稳定
每当我们批评政府对"法治"所采取的错误态度时,政府领导人如马哈迪等,往往会为他们的立场辩护,说:为了国家稳定,有必要利用《1960年内安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等法律限制基本人权。
其 实,国家不稳定源自于政府自身的不稳定和暴戾。伊朗沙皇和菲律宾马可斯被人民所推翻,这个历史证明:严峻的法律不是国家稳定的保障。只有公正和诚实的领导 及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治,社会与经济政策,才能确保国家的稳定。正义得不到伸张,国家就不可能稳定。如果政府不诚实,人民就感到不安全。这就是说,诚实 的政府,才能保证国家安全。
难道非政府组织要求政府采取坚决行动对付谢英福和处理柏华惹丑闻,就会危害国家安全?
难道消费人协会举办讲座会或座谈会讨论巴生谷缺水问题,也会危害雪兰莪的稳定吗?难道学术专才对烟雾影响的评论,必须受到限制,也是为了人民安全?
在这些课题上,我们看不出,人民享有言论自由如何会威胁国家稳定。
《内安法令》能保证种族和谐吗?
诚然,在某些问题上,尤其是在种族和宗教问题上,我们必须关心我国多元民族和宗教社会的感受。但是,在维护宗教与种族和谐方面,《煽动法令》和《内安法令》等法律,并不能起什么正面作用。
援引《煽动法令》和《内安法令》监禁种族沙文主义者或宗教极端份子,并不能保证他们会改变态度或立场。这是因为他们的态度,一般上源自于他们的情绪、倾向和个人经验。这些都是变幻无常的,尤其是当他们遭到监禁或法律制裁时,更是如此。
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为了解决沙文主义和极端分子的问题,也许给他们心里辅导,教育和社会接触会更有效。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环境中,针对沙文主义者和极端份子所提出的挑战找寻对策。
这就需要我们考虑到多元种族社会的情况,以制订和实施对各群族公平的政策。这又再次显示,在解决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具有限制性和压制性的法律所能扮演的角色,是极为有限的。
制订《种族关系法令》
然而,这并不是说,在应对某些挑战时(包括种族和宗教问题所提出的挑战),法律完全不能扮演任何角色。虽说援用《内安法令》和《煽动法令》等法律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为种族和宗教课题,特别制订一些法律。
制 订这些法律,目的是为了管制和阻遏那些沙文主义者和极端分子(不论是个人或集团)利用种族和宗教情绪来制造社会紧张和种族冲突。究竟什么是利用"种族和宗 教"情绪呢?我们可以求助于社会学和种族关系专家以回教方式来下定义,或者,我们也可以采用其他国家的《种族关系法令》作为指标。
《内安法令》必须废除
如果我们有了《种族和宗教关系法令》,政府就没有理由不废除《内安法令》,因为这么一来,他们所提出的其中一个理由,也就不存在了。不过,不论是否会制订这类新法令,《内安法令》必须废除。
《内安法令》违反正义,侵蚀基本人权,不符合法治。更甚的是,它常被当权者所滥用。近30多年来的事态发展,证明了这点。除了《内安法令》以外,还有许多其他违反正义和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现有法律应检讨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法律与基本人权委员会",以便从基本人权与正义的角度,来研究和检讨我国目前所施实的现有法律。其中一些现有法律得废除;另一些得修改;其他的可能得保留下来。
不久,我国即将举行大选。希望"法律与基本人权委员会"的成立,能成为民选政府的主要议程。
杨培根是资深律师,执业37年,著有《法律常识》系列丛书1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