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权会呼吁重新审查联邦宪法
其中含糊和“诡秘删除”条款
——马来西亚兴权会国际人权日声明
原文作者:瓦达慕迪/华文译者:陈华明
《人民之友》编者注:本文原文为英文,此华文译稿
与原文含义若有不符或抵触之处,则以原文含义为准。
《人民之友》编者注:本文原文为英文,此华文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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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宪法》不承认马来亚原住民地位! |
马来亚原住民(Orang Asli/Asal)被蓄意忽略,当权者在1957年的《联邦宪法》中,对原住民的存在和地位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确认。接着在1963年,当沙巴和砂拉越并入马来西亚,于是修改《联邦宪法》第153条文,但只包括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在内,而马来亚的原住民又一次被轻易地忽略了。 |
——瓦达慕迪(马来西亚兴权会主席) |
尽管马来西亚自独立以来就是联合国的一名成员,而且曾经两度成为人权理事会成员,但是,马来西亚尚未批准联合国所通过的关键的人权公约,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这两项国际公约是在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
兴权会认为,我国独立至今已经58年了,现在正是时候来重新审查《联邦宪法》中的一些重要条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今已陈旧过时,以及一些条款意思含糊、模棱两可并已引起争论的情况,连马来西亚的最高的法院也无法按照我们国家的创始人的原来意向,给予(人民)一个合理的解释。
马来西亚政府应当将独立以前的所有文件解密,让马来西亚公民得以全面理解我国宪法的构建失误之处。
如果这点可以做到,特别是关于专横摧毁李德宪制委员会的建议的“工作组”(“working party”)会议的秘密决议,以及他们完全了解他们的行动已经侵犯国际法、契约和公约的基本条款,所有相关文件一定是清楚明白的。
《联邦宪法》第153条文是最可能引起争论的条款,这项条款是需要在国家领袖、人民大众以及立法议员之中进行仔细和理智讨论,寻求一个全盘的重新改造,以符合当今时代的需要,并改正过去的历史错误。兴权会一直认为,《联邦宪法》第153条文的部分是含糊不清的,当英国殖民主子起草此条文的第二节,没有同意给予非马来族群“合法权利“(“Legitimate Rights”),而是只给予”正当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s”)来代替。非马来族群理应获得符合基本人权的合法权利。英国殖民主子给予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保证的原来宪法最后化为乌有,而以众所周知的造成马来西亚种族歧视的条款来取代。
所谓马来人的特别地位(Special Position)在独立之前即已存在的说法是东姑阿斗拉曼和英国最高专员共谋把宪法条文删改得支离破碎的结果,因此而造成至今的马来西亚社会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状况。马来亚原住民(Orang Asli/Asal)被蓄意忽略,当权者在1957年的《联邦宪法》中,对原住民的存在和地位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确认。接着在1963年,当沙巴和砂拉越并入马来西亚,于是修改《联邦宪法》第153条文,但只包括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在内,而马来亚的原住民又一次被轻易地忽略了。
兴权会坚信,如果可以详细检查当时的“工作组”的会议记录,那么,由东姑阿都拉曼领导的损毁联邦宪法的大丑行的真相必将大白于天下。由李德宪制委员会建议的宪法中关于平等权利的第8条款,经过彻底的修改,以适应宪法第153条文的种族性条款。被视为同等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稀释或淡化,以致在马来西亚引起如此之多的种族歧视。同样地,给予马来亚各民族人民的同等的教育机会和同等的教育基金,也被东姑阿都拉曼和其英国主子联手剥夺了。
在宪法第12条文中的一个英文字母“S”的省略或遗漏(《人民之友》编者注:指宪法有关条款中原有的“Parents”,改为“Parent”),已引起了马来西亚法官在宗教自由的条款上做出毁灭性的解释或翻译。
我们的独立之父(Bapa Kemerdekaan)的最不幸的行动是他坚持删除宪法第4条文——“法治的强制执行” (“Enfor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这项条文是对在最高法院挑战由国会通过的法令所有不合宪法的条款的巨大补救措施。无论如何,在东姑阿都拉曼坚持下,这项条款已经完全删除,因此正式夺走了法院成为宪法维护者的权力。
兴权会认为,如果来自两个不同界线的政治人物,在民主和统一的精神下携手合作,为国家和人民做一件好事——即修改我们的国家的最高法律,以照顾人民的各种需要,不分种族和宗教,以及解除所有差别待遇和模糊不清的条款,而以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的健全的民主的条款来取代,那么,纪念人权日就会有更大的意义。
马来西亚兴权会主席
瓦达慕迪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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