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8 May 2014

阿拉字眼及其论证

阿拉字眼及其论证

 姆加希•尤索•拉哇博士

译者:李成钢、洪佩珊


【编者按语】本文是伊斯兰党中委以及全国全民团结局主席姆加希尤索拉哇博士,应邀在2014年5月4日人民之友工委会与柔佛州伊斯兰党全民团结局于新山柔州旅游资讯局(五楼)大讲堂举行的“阿拉风波•宪法权利•宗教自由”论坛所呈交的论文全文。

这篇论文(原文为巫文)直到论坛开始之际才传送到人民之友工委会电子邮箱,因此没有收录在论坛现场派发的小册子内。今由工委译为中文,仅在本部落格贴出。若中、巫文两个版本的释义有差异或抵触之处,以巫文内容的含义为准。

网络资料显示,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曾经在2013年10月份发表在作者的部落格(http://drmujahid.com/blog/kalimah-allah-episod-penggulungan-hujah/)及《马来西亚局内人》(http://www.themalaysianinsider.com/opinion/mujahid-yusof-rawa/article/kalimah-allah-episod-penggulungan-hujah)。

1. 神学为前提

从神学的角度来看,阿拉字眼的争议是不同宗教信徒对于神的概念之争。基本上基督教神学所持的是三位一体的神学观,虽然不同流派的基督徒对于先知尔撒或耶稣是神抑或是人有观点上的分歧,但他们都一致相信耶稣是人类最早的赎罪者,具有神性,同时也是救世主。他们关于神的概念就在于耶稣自身的特性,这是源于公元325年已经信奉基督教的罗马皇帝康斯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所统一的三位一体基督教教义。此后罗马天主教教义就宣扬开来,以教堂为掌管教义的机构,直到今天仍是如此。

伊斯兰教否定三位一体的神学思想

从先知穆罕默德的时代开始,那大约是先知尔撒到来的500或600年前,三位一体论已传播开来,《可兰经》已经指出了把阿拉卷入三位一体论的谬误。在《可兰经》的〈山洞〉(凯海府)中提到:

并警告那些说安拉有子的人。他们对这事一无所知,他们的祖先也不知道,他们亲口所说的话是严重的,他们所说的只是谎话。”(山洞/开赫夫:4-5)(Al Kahfi: 4,5)(见仝道章译《古兰经》, 链接http://www.yslzc.com/Arabic/Class16/200510/4709.html。全文的古兰经翻译皆为同一出处)

伊斯兰教强调阿拉是绝对唯一的神,而先知尔撒只是其使者,就如同穆罕默德。根据《可兰经》中的〈忠诚〉章,先知穆罕默德强调神的独一性“他就是安拉,在他之外无神…”。根据“(他是)主宰,最神圣的…他远高于他们归附于他的夥伴...” (放逐/哈什尔:23)( Al Hasyr: 23),穆斯林被教育经常维护阿拉的圣洁,防止多神论元素玷污阿拉。 以神学为前提的总结

就神学为前提的角度来看,“阿拉”字眼的争论基本上就是,神是绝对独一的理论和包括至今作为基督教神学教义的三位一体论在内的形形色色的多神理论的交锋。相信阿拉的绝对独一性的穆斯林,绝不可能会接受“阿拉”被三位一体概念所污染。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认同阿拉全然与三位一体论毫无关系,按照伊斯兰教的观点把这事情解释清楚是正确的。

2. 权利原则为前提

这里指的原则是建立伊斯兰教徒和非伊斯兰教徒间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伊斯兰教的包容以及伊斯兰教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承诺。即是这些原则使到伊斯兰教成为人类文明的引领者,其建立的牢固基础成为人类的参考对象。

对于宗教,绝无强迫(LA IKRAHA FID DIN)原则

这原则涵盖了宽广的含义,包括我们身为伊斯兰教徒并无权利去定断其他宗教信徒事务的对错。这原则也意指非伊斯兰教徒拥有信仰和供奉他们宗教的自由,用他们本身的方式理解他们的教义,而国家的领导者有责任去提供他们所需。阿拉不允许先知用任何形式的“强迫”策略使他人接受伊斯兰教,即便他心中的出发点是良善的。阿拉强调:

如果安拉愿意,大地上所有的人都已信仰了!难道你(穆圣)要强迫人们都成为信仰者吗?”(优努斯:99)(Yunus: 99)

多元原则

伊斯兰教肯定事物的多元性,因为这是阿拉伟大的表征。阿拉有能力使全人类都信仰相同的宗教,但是阿拉要让人类继续信仰不同的宗教,以这一表征彰显其伟大:

如果你的主愿意的话,他会使人类成为一族。但是他们仍将不断地分歧。”(呼德:119)(Hud: 119)

多元原则是伊斯兰教以受人尊重的方式传播并成为衔接各种多元性的桥梁的核心。多元原则亦显示伊斯兰教充满诚意地建立起和平之桥,让多元和伊斯兰信息可沟通。伊斯兰教推广和平讯息,以种种形式歌颂多元,避免集团之间爆发以种族社群、种族或宗教为名的冲突,因此而受到友人和敌人的尊重。

良性的对话和辩论

伊斯兰教之所以能得到不同社群和人们接受的秘决即在此原则,人们接受或拒绝的基础都源于良性的对话和辩论所建立起来的醒觉和信心。对话为各方打开空间以捍卫自身的长处,由此可突显哪一方的论证更成熟,也可提供机会让各界来评断优劣。作为真正的宗教,伊斯兰教从不逃避去面对其他宗教的论证,《可兰经》甚至鼓励信徒礼貌地与反对者对话和辩论:

你应当以智慧与善意劝告(所有的人)归向你的主的道,并用最好的方式和他们理论。安拉的确最清楚谁从他的道上迷失和谁获得引导。”(蜜蜂/纳赫尔:125-126)(an Nahl: 125-126)

你也不要和有经的人争论,除非是以较好的态度,除了他们当中那些作恶的人在外。” (蜘蛛/安卡布特:46)( Al Ankabut: 46)

以原则为前提的总结

从上面所阐释的不强迫原则、多元原则和对话原则,可清楚地看出伊斯兰教一方面是在谨慎地以神学为前提辩论三位一体神学论的谬误,而同时其大原则却不曾禁止任何宗教信仰,即便他们的教义牵涉到阿拉字眼。相比起非伊斯兰教的谬误,伊斯兰教的这个原则更为重要,因为伊斯兰教纠正错误的方式是提供空间让人们展开良性的辩论和对话,而不是决议禁止他者。依“宗教绝无强迫”(La Ikraha)原则,禁止行为已属于强迫范畴。

基督徒奈季兰拜访在麦地纳的先知穆罕默德的事迹,是先知极力维护上述原则的明证。虽然在与先知辩论和对话后这些基督徒仍然坚持己见,但先知只是任由他们,甚至还让一位朋友随他们返乡,以继续与基督徒奈季兰交流的努力。先知的行径可为我们指点方向,维护“赐福全人类”(Rahmatan Lil Alamin)这大原则的方法不是禁止其他的宗教,而是通过对话,然后由阿拉来引领其道。这就是伊斯兰教的实力!

安拉的(论证)是最后的论证。如果他愿意,他就会引导你们全体。” (牲畜/哀纳阿姆:149)( al An'am: 149)

3. 以法律为前提

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法律去调解。在阿拉字眼造成冲突这件事情上,必须藉由法律裁决去调解涉及冲突的各方。在这件事件上,就是教堂和政府这两方,而事情的节骨眼在罗马天主教会周报《先锋报》(Herald)可否在他们的出版物上使用阿拉字眼。这宗案件将会成为判例,往后所有与基督徒可否使用阿拉字眼的相关事件都会以它为先例。如果在传福音时用到这字眼怎么样?如果基督徒在与他们的穆斯林朋友交谈时用到阿拉字眼怎么样?有的州歌里有阿拉字眼,基督徒唱到这些州歌时又怎么样?基督徒佩戴有阿拉标志的徽章又怎么样?如果伊斯兰教徒声称拥有对阿拉的专属权,那么上述这些案件要怎么处理?

论述的基础是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文(1)所言: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其他宗教依然可在联邦境内自由地实践。第十一条文特别阐明人人有信仰的自由,但受到条文第四款的约束。实际上高等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做出的裁决已经权衡了上述法律框架,明确地限制《先锋报》只能在基督徒之间流通,禁止传播予伊斯兰教徒。虽然在互联网上也能浏览到网络版的《先锋报》,但问题是设若伊斯兰教徒阅读了,他们是否就会产生混淆?

上诉庭

可是四年后,上诉庭却把更多元素添加到这宗案件之中,推论伊斯兰教徒会产生混淆、有改信基督教的不安,以及天主教对阿拉字眼原本已存在的分歧。上诉庭把阿拉字眼课题带向了阴谋论之辩以及引起了毫无根据的焦虑,却没有意识到这是在摧毁伊斯兰教的前提性原则,即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必须本于和平原则。

解决方法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阿拉字眼课题,因这课题很脆弱,随时可能会造成宗教之间的紧张关系,并破坏我国希望以成熟和客观态度解决这类纠纷的愿望。在这篇文章里所提到的各个前提解说并不是为了显示各前提之间的分歧,而是要体现以成熟心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程式的主动性。

有鉴于此,各界应避免情绪化,而所有的政治领袖必须寻找出能够使国家团结的新政策道路。这个国家已不能够再以仇恨和偏袒的方式运作,身为国民,我相信我们的国家先贤,他们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建立了国家结构,决定我们要传承什么模式的国家给下一代。在阿拉字眼这课题上,人们思考问题的模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就好像我们是在一个刚刚才独立的新国家,实际上我们应有更好的方法去表现我们领袖和人民的成熟。

我们也不能让思想狭隘的一群人在宗教关系语境中决定这个国家的未来,这国家的未来应取决于清晰的原则和我们解决问题的透明度。

迈向前方

如果大家想看到这个国家向前跃进,那么人们就必须跨步向前,这不是一个选项而是一件不得不做的事。如果单从神学前提去论证,阿拉字眼课题是对的,基督教徒使用阿拉字眼确实有违伊斯兰教徒的一神论。但是从原则前提去论证,如果伊斯兰教徒说阿拉只属于伊斯兰教徒,那是错的,因为没有一段《可兰经》或《圣训》经文允许这样的禁止行为,这是为了不摧毁伊斯兰教和非伊斯兰教建立关系的大原则。关于法律前提,依我的观察是上诉庭忽略了这个国家的框架。这个国家的框架建立和巩固于伊斯兰教在与非伊斯兰教的关系语境中,通过开拓对话空间而不是禁止他者的机会去彰显其原则。

我如非为了给世人慈惠,我决不派遣你。”(众先知/安比亚:107)(al Anbiya':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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