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3 April 2024

《当今大马》分析: 法律允许"居家服刑"? 一文看懂纳吉想捉住的救命索

《当今大马》分析 :
法律允许"居家服刑"?
一文看懂纳吉想捉住的救命索

 


本文是《当今大马》(华文版)2024-04-20 11:48 刊出(2024-04-22 11:54更新)的一篇针对纳吉申请“居家服刑”司法审核的分析文章。原标题:法律允许“居家服刑”?一文看懂纳吉想捉住的救命索。全文和插图如下——

前首相纳吉通过司法审核申请,寻求核实第16任国家元首特赦令附录的存在,从而将剩余6年监禁刑期改为居家服刑。

根据纳吉,特赦令附录说明,他可以居家服刑完成剩余的6年监禁刑期。

纳吉要求法庭谕令政府七造——包括内政部长、总检察长、特赦局、联邦政府等说明这份特赦令附录是否存在。

现有法律框架下真有条文允准“居家服刑”吗?《当今大马》将在本文梳理与厘清。

“居家服刑”究竟是什么?

理科大学政策研究中心的犯罪学家孙德拉莫迪(P Sundramoorthy)解释,民主社会的居家服刑是指命令个人在家中拘禁一段时间,有特殊理由才能离开家,例如求医或上庭。

孙德拉莫迪告诉《当今大马》,居家服刑者一般需要取得许可才能出外。

一般上,居家服刑者必须遵守宵禁,必须在特定时间待在家中,或必须在家里过夜。

“电子仪器如电子脚镣会用来监视他们的行动。”

“这些仪器可以追踪他们的位置,确保他们待在受限的地理范围内。”

居家服刑者可以离家工作、上学、求医或出席其他活动,但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返家。


谁可以申请居家服刑?有什么条件?

答案可能会让许多人惊讶,因为在马来西亚没有人可以申请或要求居家服刑。

刑事律师吴佳豫(Goh Cia Yee)澄清,大马法律并没有居家服刑的条文,也没有相关申请程序。

大马法律并没有“居家服刑”条文?

是的,我们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吴佳豫指出,大马的法律框架不存在用“软禁”(house arrest) 或“居家服刑”(house detention)来替代监禁的做法。

律师兼公正党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赞同上述说法。他补充,大马目前没有关于居家服刑的法律或附属条例。

“我没有听说过有任何法案提呈国会,以设立所谓‘居家服刑’的条例。”

“在没有适当的法规或法令下,任何人都不能申请居家服刑。这完全违背了法治原则。”

是否存在类似的法律条文?

根据律师邱进福,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允许囚犯“有准证”(on licence)下获释,但这仍“受制于部长所设定的规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事情就落到了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的职权范围。

上述条款还阐明,当局可以在“准证”上写明获释囚犯必须遵守的各项“条件”。

今年3月,政府原则上同意让服刑4年及以下的囚犯,通过居家拘留的方式实施释囚特许计划(PBSL),以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

内政部长赛夫丁说,内政部正在从相关法律的角度研究这项举措的执行方式,以鉴定是否需修改现有的法令和条例。

伊斯兰传教士旺吉(下图)在2014年9月10日被控侮辱雪州苏丹沙拉弗丁,并在2023年9月25日罪成,开始服刑。他今年1月1日通过申请释囚特许计划,提前出狱
 

旺吉的律师赛夫(Saiful Izham Ramli)告诉《当今大马》,释囚特许计划允许囚犯在监狱外生活,行动范围受限,从事任何活动都必须征求许可。

“旺吉不属于软禁,而是有证件下获释。一般上,囚犯会透过律师来申请有证件获释。”

“监狱局会决定是否批准。一般上,监狱局会指派这些囚犯为企业工作,雇主就会提供住宿。”

“囚犯也必须每月到假释局报到。”

纳吉也在“有证件获释”的名单里吗?

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下图)在3月4日出面辟谣,保证纳吉不在获允居家拘留的名单中。
 

他解释,这项措施仅涵盖刑期不满4年、乐龄人士、孕妇与身障人士。

赛夫丁当时批评部分媒体的叙事具有恶意,即所谓推行‘居家拘留’旨在让纳吉回家拘留。

没有法律条文,特赦可以涵盖居家服刑吗?

吴佳豫与邱进福都对这情况感到担忧。

吴佳豫认为,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应该仅限于对既有判刑的裁量。

他指出,这意味着,元首只能给予纳吉全面特赦,或减少纳吉的刑期和罚款。

“我们目前不确定,所谓的特赦令附录提及居家服刑时要表达什么。”

“它是否明确写下这次居家服刑的具体条件?它可能非常模糊,从而使这项谕令无法执行。它是否意味宵禁,还是把人完全限制在家里?”

邱进福则直言,所谓的国家元首或特赦局的“居家服刑”指令,或许违宪。

他指出,虽然《联邦宪法》第42(1)和第42(2)条文赋予国家元首特赦和减轻的权力,但是它们是否允许元首指示犯人以特定方式来服刑,仍是个疑问。

宪法第42(1)条规定,国家元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的联邦领土内,有权对所有罪行刑罚给予赦免、缓刑和延期。

而宪法第42(2)条阐明,根据第10条款,以及不妨碍联邦法律其他关于良好行为或特别服务而减刑的条款,如果判决是由军事法庭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行使管辖权的民事法院下判,则联邦或州法律授予的减刑、暂停或减刑的权力由国家元首行使,但如果是其他情况,则由犯罪发生地州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行使。

邱进福补充:“整体的问题是,‘赦免’、‘缓刑’、‘延期’、‘减轻’、‘中止’和‘改判’这些词汇,是否可以扩大到描述判决执行方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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