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兴都庙阻扰婚礼带走新娘
兴权会轰雪宗教局检举违宪
(兴权会声明华文翻译全文)
来源:《当今大马》中文版2014年6月2日新闻
【6月4日更新:事发现场照片和说明】
雪州宗教局昨天阻止一名被怀疑是穆斯林的新娘,在八打灵再也一间兴都庙完婚,招致非议。兴权会今天敦促国会议员,阻止这些“过份热心”的宗教局官员踩线,在执法时做出超越权限的行动。
兴权会主席瓦塔慕迪炮轰宗教局,在怀疑新娘是穆斯林的情况下,进入兴都庙阻止婚礼。
《阳光日报》报导,一项来自宗教局的消息指称,该局援引
1988年非伊斯兰宗教(管制向穆斯林传教)法令,避免穆斯林脱教,来合理化该局在婚礼上带走新娘之举。
新娘与亲人配合检举
根据报导,宗教局官员昨早10点展开检举,并在“情况受控”下带走32岁新娘;在过程中,新娘、新郎家属与客人都配合官员的执法,当时警员也在场外驻守。
新娘被带返雪州宗教局位于沙亚南的总部,接受质询。消息指称,她在录取口供时说,其父替她们4名兄弟姐妹皈依伊教后,就抛弃他们,她在成长期间接触的是兴都教。
称可产生不必要困扰
瓦塔慕迪不认同宗教局的检举行为,并感到愤怒。
“这是非法检举,它不仅违宪,也会产生不必要困扰。”
“宗教局的行动,明显不尊重非穆斯林与他们的膜拜场合。他们的行动,明显超越其权限。”
瓦塔慕迪表示,雪州宗教局的行为已违反联邦宪法,赋予人民信仰自由权利的第11条款。
“雪州宗教局与当局不应这么理所当然,(去触动)其他宗教敏感度。”
“不仅是穆斯林对本身宗教具有敏感度,其他宗教的信徒也有同样的感受。”
庆幸未发生不快事故
瓦塔慕迪表示,雪州宗教局应该庆幸的是,其执法行动未在兴都庙引发不乐见的事故。
“这个国家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政府公务员以马来人为主,因此这种以穆斯林思维为重心的官员,将把其宗教价值观灌入政府行政里,并当成至高无上的(指标)。”
今年1月2日,雪州宗教局检举大马圣经公会,充公321本《马来圣经》与伊班文圣经后,带回去调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过程中,该局将2名工作人员带回录取口供,迄今此案仍未解决。
【人民之友部落格特别刊出】以下由严居汉译为华文的兴权会声明全文——
兴权会针对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突然进行搜捕、阻止兴都教婚礼一事,发表声明。
兴权会谴责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于昨日(6月1日)突然采取行动、阻扰一场行将在一所兴都庙举行的婚礼。
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对上述婚礼的突击行动是非法、违宪的,并具有怂恿扰乱社会安宁的作用。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采取这项行动显然是毫不尊重非穆斯林(即穆斯林以外的其他教徒)对其宗教信仰和膜拜场所的敏感。这项行动是一项明显越逾他们的权限范围的行动。
据《阳光日报》和《当今大马》报道,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是援引《1988年非伊斯兰宗教(对穆斯林传教的管制)法令》采取行动(强 行带走新娘,说是进行调查)。上述法令阐明,对穆斯林进行劝服、影响或唆使 脱教是一项犯罪行为。
上述法令并不赋予雪兰莪宗教局任何权利突击兴都庙进行搜捕以及阻止兴都教徒举办婚礼。他们的行动本身是明显(违宪)的。
这场婚礼是在新娘所同意并理解她所处的困难境况下举行的,新娘从出生以来就过着兴都教徒的生活,父亲在她年幼的时候替她皈依伊斯兰教,她并不知情。
此外,新娘根据自己的意愿,踏入婚姻的殿堂,她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或煽惑。因此,上述法令怎能适用在这种情况呢?
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官员的“过分嫉妒”态度恰恰说明了他们拥有任意干扰或妨碍非穆斯林的私人生活的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
如今,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官员明显违反国家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第11条款,他们这种干扰、妨碍非穆斯林事务的绝对专横权力必须立即停止。
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或穆斯林权力机构不应自以为可以理所当然触动其他宗教的敏感神经。穆斯林对伊斯兰教具有多少程度的敏感,其他教徒对他们本身所信仰的宗教也会有跟穆斯林同样(程度)的感受。
应该庆幸的是,在我们的庙堂里,没有发生不幸的事故。所有在场的人对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在庙堂里所采取的非法和违宪行动保持冷静。
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皈依伊斯兰教而引起的宗教争议以及国民登记局不愿按照民事法让受害者有机会(条件)补救并非由他们(受害者)本身所造成的失误,是导致争议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我们这个国家有一个有很严重的问题。公共服务是由以马来人和穆斯林为中心的官员所支配,他们强制将他们的个人宗教信仰置于政府行政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他们的行为就是毫不含糊地通过政府宣传媒介和国家机器压迫非穆斯林群体和他们的宗教信仰。
兴权会呼吁所有朝野国会议员在国会提出一项动议,纠正和修改现存的法律框架或条款,以保护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期待已久的事。
谢谢。
兴权会主席
瓦达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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