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4 May 2014

从半岛人民角度看 阿拉字眼课题实质

从半岛人民角度看
阿拉字眼课题实质

(论文摘要)

~ 沙德•莎利姆•法鲁奇荣誉教授 ~
(Emeritus Professor Datuk Dr Hj Shad Saleem Faruqi)

摘录与翻译:蔡斌妮、朱信杰
【编者按语】宪法学家沙德•莎利姆•法鲁其荣誉教授(Emeritus Professor Datuk Dr Hj Shad Saleem Faruqi),应邀在2014年5月4日人民之友工委会与柔佛州伊斯兰党全民团结局于新山柔州旅游资讯局(五楼)大讲堂举行的“阿拉风波•宪法权利•宗教自由”论坛提呈一篇题为The Kalimah Allah Issue – The Peninsular Malaysian Perspective的英文论文。原文篇幅颇长,论坛现场只能摘录重要部分加以宣读。本文是当日宣读的摘录部分的华文译文。若此摘录的译文与原文内容不尽相符或有所抵触,以英文原文为准。若要了解全文内容,请参阅英文原文

阿拉字眼争议是政治与宗教争议,争议本身没有什么神学或语源学的基础。


神学角度

• 穆斯林相信一神论。阿拉是所有人的神并非只是穆斯林的神。

• 在可兰经里,暗示着神启宗教都源于同一源头。

• 所有神启宗教的先知都是兄弟,祂们之间传达的信息没有任何区别。穆斯林必须相信祂们。

• 穆斯林对希伯来先知基督有很深的尊重。圣母玛利亚在可兰经里被给予最崇高的精神地位。

• 可兰经也认可宗教多元性。

• 基督徒和犹太教徒被授予特殊地位。与他们的女子通婚,女子可以不必改信伊斯兰教。

• 穆斯林被劝告与其他宗教的合作并礼貌对待他们。

• 人们不应由于宗教的不同而斗争或侵略。如果没有找到最好的办法,最好不要和信仰圣经的人争论。

• 所有宗教祈祷场所都是神圣的并且必须被捍卫。在伊斯兰早期的历史,穆斯林和基督徒时常一起祈祷。先知默罕默德允许纳兰基督徒在回教堂里祈祷。

• 宗教狂热都是非伊斯兰的。

语源学角度

• 没有人可以否认“阿拉”本身是一个字眼。

• 阿拉字眼专属穆斯林的说法完全是基于本地法律和认识。

• 伊斯兰教学者阐明阿拉是独特的名称,基督徒不可使用因为他们对神的概念和伊斯兰教不同。他还说明马来西亚是唯一限制使用阿拉字眼的穆斯林国家。

• 锡克教和兴都教也用阿拉字眼作为神的称呼。有的伊斯兰教作者认为穆斯林反对基督徒使用阿拉字眼但不反对锡克教徒因为锡克教与伊斯兰教有关联。

• 印尼的基督徒在使用阿拉来称呼神已有将近四个世界的历史。西马的伊斯兰教领袖必须承认是他们迫使以马来语为主的沙巴和沙拉越基督徒从印尼进口圣经的。当时,政府禁止圣经被翻译成马来文。这导致他们必须依赖印尼的翻译本。

• 在西马,有怀疑,基督福音传教士使用阿拉字眼,目的是在使穆斯林改教。学者辩称殖民者在沙巴和沙拉越使用阿拉字眼来使马来人改信基督教。他相信这种想法依然存在。

宪法和人权角度

• 在联邦宪法第11 (1)条,任何人有宗教自由,其中包括表明信奉、实践和在第11(4)条的限制下传播其宗教。

• 宗教自由受制于一些限制:

1、 所有宗教实践必须服从和平和和谐。

2、 在穆斯林间传播的任何宗教事项可以受到州法律规范。

3、 宗教权利受制于社会秩序、社会健康和道德;和

4、 相关的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的限制。

• 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教宗教(对穆斯林传教的管制)法规在宪法上是存在争议性的,因为该规定没有说明使用那些被禁止的字眼将如何对公共安全和秩序带来威胁。

• 在阿拉字眼风波上,不言而喻的其实是穆斯林担心在西马的基督教传教团体通过使用阿拉字眼规避了宪法第11(4)条向穆斯林传教。教会辩称他们只是私底下使用阿拉字眼,然而我们知道先锋报可在网上或其他公共领域获取。

• 任何对宗教情感的伤害可在刑事法第298条下构成犯罪。

• 上诉庭对先锋报的判决可能对锡克教徒、沙巴和沙拉越基督徒和其他没有机会向法庭提出观点的人们产生不利的影响。希望联邦法院可以对该判决做出限制,并且将所有在宪法第11(4)条下制定的州法律做狭隘的解释,让那些法律只针对改信宗教的情况。

• 上诉庭关于宪法第11条文(宗教自由)服务于第3条文的诠释必须受到仔细检讨。它和宪法第3(4)条文,即“本条款的任何部份皆不影响本宪法中的其它任何规定”有矛盾。

联邦和州属的权力分配

• 在我们的联邦宪法制度下,一些关于伊斯兰教方面的事务归于州司法制度和州议会管辖。这些内容都包括在第11(4)条、州立法规定和统治者谕令。

• 由联邦政府费尽心思起草且值得推荐的2011年3月的10点解决方案已存在。然而雪州宗教局漠视该方案并称伊斯兰教属州事务,且苏丹才是伊斯兰教的首领。在雪州, 民选政府和思想独立并且具有自己的议程的伊斯兰教当局有许多横向的分歧。

• 雪州宗教局在私人场所扣押331份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的行径是不幸和无礼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很多可兰经里优美的教义和联邦宪法第11(1)、11(3)、3(1)和3(4)下的条文。

• 雪州宗教局引用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教宗教(对穆斯林传教的管制)法规来合法化该扣押。实际上,很多宪法条文包括第9 列表对这事件有作用意义。宪法第11(4)条下的州法规对非穆斯林施以刑事责任。然而伊斯兰教法庭对非穆斯林没有审讯权,所以那是无从执法的。

• 一旦非穆斯林触犯宪法第11(4)条下立法的州法规底下的任何罪行,他应该由联邦法院和联邦机关裁决。雪州宗教局如果认为有人(非穆斯林)在州条例下触犯了任何罪行,宗教局应该去警局报案。

政治角度

• 使用阿拉字眼不是基督教神论的核心。任何对该字眼的限制不会妨碍基督徒的信仰自由。

• 除了以马来文在沙巴和沙拉越布道,阿拉字眼从来都不存在于基督教的论述。至今为止,在西马,这个字眼也不存在于基督教的英文布道术语。

• 先锋报有选择性的使用阿拉伯字眼。在马来翻译本的圣经中,阿拉字眼用作指主耶和华,但是其他的神启人物都没有使用阿拉伯名字。

• 马来西亚不是阿拉伯语国家,基督徒在用马来语布道时可以用Tuhan 或Dewa 等词语,这不会丝毫损害宗教信仰自由。然而,基督徒在祈祷中需要三个词语,神、主和主耶和华。

• 自由本身是没有价值的,重点是为了什么而要自由。所以行使自由时要有责任感和限制。

• 这次事件上,一般穆斯林的反应太过情绪化也缺乏深广的知识。先锋报纵使有很多的事实根据但处理手腕不圆滑。其论据依赖太多生冷的逻辑、历史和理性的材料,但无视本地情况和宗教敏感度。

• 保守的穆斯林辩称使用阿拉字眼会混淆穆斯林。这种观点完全无视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根深蒂固了几百年并成为马来人的识别标志。这种所谓的混淆也没有证据支持也难以令人信服。真正的问题在于劝说穆斯林改教的过程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1(4)条,以及伤害宗教情感抵触刑事法第298条。

结论与建议

1. 阿拉是所有人的神,不只是穆斯林。

2. 州法律和任何法律不得规定任何人如何称呼其崇拜的对象,但是不得造成社会混乱。

3. 声称阿拉专属于伊斯兰教,而必须禁止其他人使用完全是基于本地法律和认知,没有神学、语源学或国际基础。

4. 州法规没有将有关刑事联系到劝说穆斯林改教或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这种一概而论的禁令存在着是否合乎宪法的严重问题。

5. 沙巴和砂拉越使用该字眼已有几百年的传统应当受到尊重。

6. 应该鼓励基督徒用国语来做礼拜。

7. 鼓励使用马来西亚文的翻译版本来取代印尼文版本。

8. 穆斯林担心在西马的基督徒传教团体利用阿拉字眼来向穆斯林传教。

9. 州议会应当批准国会在宪法第11(4)之下制定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劝人改教的问题。

10. 穆斯林也担心误用阿拉字眼导致伊斯兰教遭到亵渎。

11. 没有必要使用印刷与出版法令全面禁止或事先限制阿拉字眼的使用。

12. 真正的问题不是冲突本身,而是我们怎样处理冲突使到社会平衡不会受到威胁。

13. 冲突的代价是惨重的。折中路线必须形成,边缘政策必须放弃。

14. 这次争议并非完全是法律争议,因此跨宗教对话是需要的。

15. 人权委员会和全国团结咨询委员会应当寻找促进沟通的桥梁。

16. 2011年4月的十点协议作为折中路线已存在,但是仍然还有很多要克服的障碍。

17. 公平和温和的方案需要有能力的领导和牺牲。

主办单位代表暨人民之友工委会秘书洪佩珊宣读法鲁奇教授英文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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